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的通知
市医保字(2013)12号
各县(区、市)医保中心、市直各参保单位、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晋中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市政发[2011]6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市劳社工险字[2012]10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为解决参保人员大额慢性病门诊负担,现将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大额慢性病就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慢性病病种
目前纳入基金门诊报销的慢性病有如下17种: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白血病、各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放疗化疗、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药物治疗、肾透析、心肌梗塞、高血压Ш期合并有心脑肾损害、糖尿病并发症、类风湿关节炎、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活动性结核、血友病、重度精神分裂症。
二、管理办法
(一)申报程序
参保人员填写《晋中市门诊慢性病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慢
性病相关的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到医疗保险中心办理。
(二)鉴定程序
参保人员按照上述要求将资料准备完整后送医保中心,医疗保险中心每季度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一次,经专家鉴定符合条件的,发放《晋中市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证》。参保人员患有恶性肿瘤、器官移植、肾透析、心脏支架或搭桥术后申请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资料齐全即来即办。
(三)医疗待遇
1、慢性病门诊享受医疗待遇的时间,从鉴定通过的次月起开始。
2、慢性病门诊支付比例为75%,统筹基金最高不超过本病种的年度支付限额(见下表),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病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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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年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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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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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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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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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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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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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Ⅲ期合并心脑肾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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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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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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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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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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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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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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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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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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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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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肌梗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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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旧性心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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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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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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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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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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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架、搭桥术后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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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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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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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移植二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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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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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移植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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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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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风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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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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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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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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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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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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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家庭病床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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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膜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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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费按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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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障碍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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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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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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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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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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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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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红斑狼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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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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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肾功能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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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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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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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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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性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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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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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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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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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精神分裂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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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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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额慢性病待遇复审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符合退出条件的停止其享受大额慢性病医疗待遇。
(四)支付范围
支付范围为:与该病种相关的口服用药及门诊复(检)查费用。慢性病用药范围按照《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符合本病种不超过4种治疗药品。
三、医疗服务管理
1、慢性病患者就诊、购药时必须持医保中心制发的《慢性病治疗证》和《慢性病专用处方》、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所除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直接在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晋中市中医院、榆次区人民医院、榆次区中医院、晋华医院、晋中市红十字仁信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刷卡结算。异地安置的慢性病患者就诊,必须到本人选定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2、承担大额慢性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由医保中心根据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区域分布和信誉等级确定。原则上只确定一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3、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的措施,接诊医生必须定量开药,一次处方量应控制在一个月内,按照规定书写处方写清药品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4、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提高基本药品目录内的备药率,保证药品的充足供应,满足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各个病种门诊就医购药需求。
四、费用结算
大额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应由个人负担,其余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医保中心按月结算;异地安置的大额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每年10月份审核报销。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开辟绿色通道,科学安排门诊出诊大夫,方便慢性病患者门诊就医购药,同时也要严格管理控制费用,加强对慢性病门诊就诊情况的分析与监控,运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20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