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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1    作者: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的通知

市医保字(2013)12号

    各县(区、市)医保中心、市直各参保单位、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晋中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市政发[2011]6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市劳社工险字[2012]10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为解决参保人员大额慢性病门诊负担,现将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大额慢性病就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慢性病病种

    目前纳入基金门诊报销的慢性病有如下17种: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白血病、各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放疗化疗、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药物治疗、肾透析、心肌梗塞、高血压Ш期合并有心脑肾损害、糖尿病并发症、类风湿关节炎、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活动性结核、血友病、重度精神分裂症。

二、管理办法

(一)申报程序

参保人员填写《晋中市门诊慢性病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慢

性病相关的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到医疗保险中心办理。

(二)鉴定程序

    参保人员按照上述要求将资料准备完整后送医保中心,医疗保险中心每季度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一次,经专家鉴定符合条件的,发放《晋中市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证》。参保人员患有恶性肿瘤、器官移植、肾透析、心脏支架或搭桥术后申请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资料齐全即来即办。

(三)医疗待遇

1、慢性病门诊享受医疗待遇的时间,从鉴定通过的次月起开始。

2、慢性病门诊支付比例为75%,统筹基金最高不超过本病种的年度支付限额(见下表),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病   种

门诊年最高支付限额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一类(重度)

4800元

二类(中度)

2400元

高血压Ⅲ期合并心脑肾损害

一类(重度)

4800元

二类(中度)

2400元

糖尿病并发症

一类(重度)

4800元

二类(中度)

2400元

心肌梗塞

陈旧性心梗

一类(重度)

4800元

二类(中度)

2400元

支架、搭桥术后一年内

6000元

器官移植术后

一类(移植二年内)

50000元

二类(移植二年以上)

30000元

类风湿

4800元

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

4800元

肾透析

血液透析

按家庭病床费用支付

腹膜透析

透析费按75%

再生障碍性贫血

4800元

慢性白血病

10000元

各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治疗

10000元

系统性红斑狼疮

4800元

慢性肾功能不全

4800元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4800元

活动性结核

4800元

血友病

4800元

重度精神分裂症

4800元


    3、大额慢性病待遇复审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符合退出条件的停止其享受大额慢性病医疗待遇。

(四)支付范围

支付范围为:与该病种相关的口服用药及门诊复(检)查费用。慢性病用药范围按照《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符合本病种不超过4种治疗药品。

    三、医疗服务管理

1、慢性病患者就诊、购药时必须持医保中心制发的《慢性病治疗证》和《慢性病专用处方》、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所除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直接在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晋中市中医院、榆次区人民医院、榆次区中医院、晋华医院、晋中市红十字仁信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刷卡结算。异地安置的慢性病患者就诊,必须到本人选定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2、承担大额慢性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由医保中心根据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区域分布和信誉等级确定。原则上只确定一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3、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的措施,接诊医生必须定量开药,一次处方量应控制在一个月内,按照规定书写处方写清药品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4、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提高基本药品目录内的备药率,保证药品的充足供应,满足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各个病种门诊就医购药需求。 

四、费用结算

大额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应由个人负担,其余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医保中心按月结算;异地安置的大额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每年10月份审核报销。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开辟绿色通道,科学安排门诊出诊大夫,方便慢性病患者门诊就医购药,同时也要严格管理控制费用,加强对慢性病门诊就诊情况的分析与监控,运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20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