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规范教职员工请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请假类别及待遇
第二条 公假规定及待遇
(一)凡因公负伤但没有达到工伤等级,经医生诊断需要休息的。
(二)劳动模范或优秀工作者,经组织批准,送往休养的。应视为出勤,不算公假。
(三)公假期限以医生诊断证明为准,待身体痊愈或康复后回原岗位继续工作,公假期间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照发。如不能返岗工作的,必须服从学院另行酌情调剂,否则无正当理由不返岗者,学院有权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婚假规定及待遇
(一)婚假参照《晋中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市政发〔2007〕71号)及《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1999年)。
(二)教职员工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5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5天法定婚假),原则上婚假安排在寒暑假。
(三)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方,需要到外地结婚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婚假期限内,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照发。
第四条 丧假规定及待遇
(一)教职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给予3天的丧假。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丧假期限内,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照发。
第五条 产假规定及待遇
(一)产假根据《晋中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和原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的规定执行。
(二)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凡符合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生育符合以上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180天;
(三)男职工配偶生育,男职工享受15天陪护假。
(四)女职工怀孕流产,根据医院证明,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含)流产的产假15天;3个月以上4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30天,4个月以上7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42天;怀孕在七个月以上的,给予产假90天。
(五)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
(六)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学院停发一切福利,由生育保险机构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发放基本工资。
第六条 计划生育假规定及待遇
(一)男女职工施行绝育手术,凭医院证明给予请假天数。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术后休假2至3周,需要另一方护理的,经施术机构证明,给予护理假2周。
(二)计划生育假在规定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
第七条 病假规定及待遇
(一)教职员工生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院人事处核实不能工作的,准予病假,如无法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则作为事假处理。
(二)病假期间待遇
1.教职员工每学期病假在5天以内的,不扣工资。
2.教职工病假期限需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病假期间待遇参照学院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教职员工长期生病,病愈后恢复上班的,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相关领导同意。恢复上班后,因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若患病未愈,而有意要求医生开具证明提前恢复上班,且上班时间很短,又请病假的,则应将其恢复上班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第八条 事假规定及待遇
(一)在上列各类假范围之外,教职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经相关领导同意后,可请事假。
(二)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天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天,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事假期间内如遇法定假日,不予扣除,应计算在事假期内。
(三)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入职满一年的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在4天及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4天的,从第5天起,按请假天数停发本人工资直至其事假终止,其中本人工资指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及其他所有补贴。月事假20天以内社会保险的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事假20天以上单位部分及个人部分均由个人承担,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励。
(四)所有教职工的年休假原则上在寒假或者暑假一并安排,不单独再设年休假。
(五)凡在一年内连续请假(事假、病假、丧假、婚假等)60天及以上者,不保留原岗位,相关假期结束后要求返岗的,必须服从学院的调岗安排。
第九条 旷工规定及其待遇
(一)因公外出或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未经领导批准请假而擅自离岗者;假期已满未申请续假;申请续假未经相关领导批准而不到岗者均按旷工处理。
(二)旷工人员按照旷一罚三原则处罚,即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一个月内连续旷工三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五个工作日,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予以解聘。
第三章 请假报批权限
第十条 教职员工请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送人事处备案;请假在2个工作日(含)以内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送人事处备案;请假在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须经院长批准,送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请假1天以上者,必须先填写请假单,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应到人事处销假。
第十二条 教职员工请产假,应凭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方可准假。
第十三条 凡捏造请假事由,经查明属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