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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人社厅函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20    作者:renshichu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

晋人社厅函[2017]106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学校: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7〕876号)的安排部署,现就我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起,山西大学等24所高等学校(名单见附件1)自主开展高校教师正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太原工业学院等17所高等学校(名单见附件2)自主开展高校教师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其余高校应尽快制定方案,在3年内全部自主开展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二、自主评审的高等学校要按照规定程序,组建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并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依据《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条件(试行)》(晋教师〔2017〕10号),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学科特色及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校教师的职称评审条件和实施办法,报省人社厅及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公布实施。

三、高校高评委要在规定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开展工作。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要严格按照《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专业答辩,专业(学科)组答辩成绩实行分等次按比例控制,优、中、差比例掌握在3:6:1,答辩淘汰率应不低于10%。

四、高校高评委负责公布评审结果,并报省人社厅及主管部门备案。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联合评审的,评审结果报省人社厅审核公布。

五、高校高评委要主动接受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省人社厅会同省教育厅及主管部门对各高校评委会收审的材料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不合格材料超过抽查总量10%的,责令评委会对全部申报材料重新审核;对评委会表决结果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有不合格人员的,即组织专家对全部表决结果复核,复核结果中不合格人员超过2%的,全部表决结果无效,责令评委会整顿后重新组织评审。对连续两次抽查均发现不合格人员超过2%或评审工作组织混乱、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高校高评委,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撤销评委会。

六、山西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继续保留。条件确不具备、尚不能开展自主评审的高校,委托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山西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联合评审。

七、从外省调入或整体划归我省高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由其主管部门确认。

本通知中未及事宜按照我省现行职称工作有关规定执行。